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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政策法規(guī) 人氣:0 日期:20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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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各區(qū)、縣人事局、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浦東新區(qū)公安局:
為了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促進上海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加強本市戶籍管理,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政策及當前留學人員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現對留學人員及其家屬來滬定居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做如下規(guī)定:
一、留學人員及其從國外隨歸的配偶、子女,經批準來滬定居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憑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蓋有上海市留學人員工作處印章的《留學人員(家屬)入戶證明信》樣張附后)和護照(復印件)等文件,辦理落戶手續(xù),其國外出生的子女,應提供國外出生證明。
上述人員出國時如未注銷國內常住戶口,在辦理上述手續(xù)時,還應持有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蓋有上海市留學人員工作處印章的《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到區(qū)、縣公安部門申領《準予遷入證明》。留學人員雙方或其中一方可從國外隨帶子女來滬定居。
二、留學人員來上海定居工作,其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子女,經批準來滬定居的,憑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蓋有上海市留學人員工作處印章的《留學人員(家屬)入戶證明信》及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準予遷入證明》等文件,到入戶地的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xù)。
三、留學人員來上海定居工作,隨歸配偶或子女如持外國護照的,憑經上海市人事局批準并出具的蓋有上海市留學人員工作處印章的證明、本人外國護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外國人在滬居留手續(xù),居留期限一般為一年,但不得超過留學人員在滬居留期限。
四、本規(guī)定不適用于回國探親、旅游的留學人員。
五、原有文件規(guī)定與本通知規(guī)定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1、留學人員(家屬)入戶證明信;(略)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留學人員子女隨遷如超過規(guī)定年齡,可照顧隨帶一名與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男性不從外省市隨帶子女來滬落戶(離婚、喪偶除外)。
來上海應聘短期工作或投資辦企業(yè)的留學人員,憑蓋有上 海市人事局印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印制的《出國留學人員回國短期工作證》到指定的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手續(xù)。其隨歸配偶或子女如持外國護照,在滬居留辦理手續(xù)同上。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略)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