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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留學生落戶上海咨詢 人氣:0 日期: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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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對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員,逐步實行《居住證》制度。落戶上海留學生落戶上海落戶 錨點折疊載明內容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簽發(fā)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等內容。 錨點折疊有效期限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目前只有1年期期限。 錨點折疊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證明; 用于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錨點折疊發(fā)證機關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頒發(fā)。 錨點折疊信息系統(tǒng) 《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納入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tǒng)。 《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的規(guī)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錨點折疊申領 居住證申領居住證申領第十條 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員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并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第十一條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材料 1. 人才引進申請報告 內容:申請函應向_______提出 內容包括單位簡介、引進人才簡介和引進理由 2.申報單位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內容:申報單位出具 3.申報單位的外經貿批準證書復印件 內容:外商投資單位出具 4.錄用名冊 內容:一式三聯(lián) 5.申報單位與被引進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內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個人材料 1.《引進人才登記表》 內容:由申報單位用鋼筆或墨水筆填寫,筆跡統(tǒng)不得涂改。首頁的單位代碼為組織機構代碼,次頁的工作單位應填調動前的工作單位,檔案和人事關系已經在當?shù)厝瞬沤涣髦行臋C構代理的應填當?shù)厝瞬沤涣鳈C構代理,應完整填寫遷出遷入的詳細地址及派出所確切名稱,第三頁的配偶情況未婚者填無,愛人已在滬者應詳細填寫愛人情況,第四頁的應填寫意見加蓋公或出具同意調出函??瞻妆砀駨陀∮行?。 2.引進人才條件認定證明 內容:由本人及我司配合認定 3.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表 內容:需申報單位蓋章 4.檔案所在地同意調出函 內容:原籍檔案保管單位出具并蓋章 5.結婚證書復印件或未婚未育證明或已婚未育證明 內容:未婚證明須蓋章,原籍檔案所在地出具 6.身份證復印件 7.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 內容:須蓋章 8.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業(yè)務考核 內容:須蓋章 9.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參加邪教的證明 內容:須蓋章 10.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 內容:學歷證書原件需鑒定,高級職稱需要證原件及批復復印件 11.被引進人員戶籍證明原件及戶口本復印件 內容:原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 12.被引進人員在上海落戶地的證明 內容:自己買房則需房產證;如落戶直系親屬家,則需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復印件;如落戶非直系親屬家,則需該戶主當?shù)嘏沙鏊庾C明、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復印件。 13.被引進人員體檢報告 內容:上海區(qū)級以上醫(yī)院 14.隨遷人員的資料相同上海市居住證上海市居住證 第十二條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人才開發(fā)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準,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并出具《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年度人才開發(fā)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根據(jù)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發(fā)布。 第十三條 申領人憑《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向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xù)。 第十四條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折疊相關管理 第十五條 已加入外國籍或者獲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持有《居住證》的,可以免辦其他就業(yè)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外國籍人員在國內就業(yè),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人員在內地就業(yè)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上海市居住證上海市居住證內向市人事局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xù)。 第十七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居住證》的,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向市人事局和原發(fā)證的公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xù)。 第十八條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市人事局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xù)。 折疊 第十九條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chuàng)辦企業(yè)。 第二十條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一條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經本市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資格登記。 第二十三條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本款要求的《居住證》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yè)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tǒng)一高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劃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市升學考試的,上海市居住證上海市居住證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shù)線。 第二十四條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yǎng)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yǎng)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yǎng)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不轉移。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yǎng)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yǎng)老保險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shù)匚唇⑸鐣kU機構的,將其個人養(yǎng)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養(yǎng)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按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參加本市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y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yī)療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shù)匚唇⑸鐣kU機構的,將其個人醫(yī)療帳戶儲存額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guī)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guī)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實施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獎。 第二十八條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工作并暫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持稅務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 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期間合法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三十條 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地區(qū)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暫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簽注手續(xù)。 持有《居住證》的外國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居留手續(xù)和與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和本市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折第三十二條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為隨同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并享有相應待遇。 第三十三條 國內外人員以取得本市戶籍方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chuàng)業(y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xù)。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愿意取得本市戶籍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