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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上海留學生落戶咨詢 人氣:0 日期: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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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留學(Study abroad)生落戶上海最新政策和海歸申請上海戶口的條件及回國留學生辦理上海戶口的申報材料(Material)及流程詳細解讀: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
第二條 留學(Study abroad)生落戶上海:申請單位(unit)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上海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合伙制事務所以及符合上海市產(chǎn)業(yè)發(fā)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上海市依法納稅、按規(guī)定參加(cān jiā)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yè)。
第三條 留學(Study abroad)生上海戶口新政策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來滬工作的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外獲得博士研究生(Postgraduate)學歷學位。上海留學生落戶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2.在國內(nèi)高校獲得本科(undergraduate)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research)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nèi)非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外世界排名(Ranking)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3.在國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undergraduate)學歷、學士學位。
4.在國內(nèi)獲得碩士研究生(Postgraduate)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應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pay)情況(Condition)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同時最近連續(xù)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達到上一年度上海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Condition)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的人員。
來滬創(chuàng)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undergraduate)、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上海市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本人擔任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Shareholders),個人股份(gǔ fèn)一般不低于30%),同時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unit)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Condition)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上海戶口辦理除了指戶數(shù)和人口之外,內(nèi)地常以它代替“戶籍”,即民政公安部門以戶為單位,登記本地居民的冊子。派出所的戶籍民警,負責登記造冊、記錄各家成員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成員關系等各類資料。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發(fā)布的學校名單確認后予以公布。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wǎng)站予以公布。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認可的范圍(fàn wéi)。
留學(Study abroad)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yè)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unit)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在1年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以上;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派遣人員不屬于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圍。
第九條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其配偶和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屬隨遷范圍(fàn wéi)。
回國后結婚的配偶按照上海市投靠類政策辦理。上海戶口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制作,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
申請人配偶需隨遷的,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配偶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后申請補辦落戶手續(xù)。
申請人子女需隨遷的,如子女在國內(nèi)出生,須在父原戶籍地辦理出生登記后一并提出;申請人在上海落戶后再提出補辦隨遷的,按照上海市投靠類政策辦理。如子女在國外出生,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后申請補辦落戶手續(xù)。
第十二條 其它
本實施細則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實施細則中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related)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