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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上海留學生落戶咨詢 人氣:0 日期: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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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jù)(yī jù)
為規(guī)范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審批程序,根據(jù)《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chuàng)業(yè)的若干規(guī)定(guī dìng)〉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留學回國人員落戶條件
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并獲得國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的人員;在國內(nèi)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回國后直接來上海工作,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回國時間在1年內(nèi)且未在國內(nèi)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2年內(nèi)且未在國內(nèi)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3年內(nèi)且未在國內(nèi)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用人單位(unit)與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須六個月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機構的等級)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Study abroad)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經(jīng)審核(解釋:審查核實;審閱核定)同意后受理。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留學回國人員安置登記表》一份。
我國駐外使館教育處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zhèng míng)》原件。
國家教育(Education)部留學(Study abroad)服務中心國外學位認證書原件。
國外學位證書復印件。
屬于進修人員的須提供國外進修證明、國內(nèi)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中級以上職稱資格證書。
出國留學前國內(nèi)最高學歷證書復印件;屬肄業(yè)的須提交肄業(yè)或退學證明復印件;留學期間與原單位(unit)未解除勞動合同的需附相關辭職證明。
本人護照內(nèi)所有簽證(visa)及出入境記錄;屬在香港地區(qū)學習的須附香港居民身份證。
系家庭戶口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系集體戶口須提交戶籍證明和身份證;留學期間已注銷戶籍的須附90天內(nèi)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chǎn)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chǎn)權房內(nèi)的,附房屋產(chǎn)權證。
回國后已在滬工作未申辦落戶的,須提交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繳費憑證(voucher)或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回國后未就業(yè)時間超過半年的需附勞動用工手冊或由人事檔案(Archive)管理(guǎn lǐ)單位(unit)出具的書面證明。
有婚史者須遞交結婚證及相關證明(zhèng míng);持國外結婚證明另需附推薦翻譯機構(organization)的翻譯件。
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zhèng míng)材料。
第四條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及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同時申請落戶。留學人員回國后結婚的配偶,不屬隨遷范圍。
第五條 家屬申請隨遷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配偶安置登記表。
國內(nèi)最高學歷證書;屬肄業(yè)的提交肄業(yè)或退學證明;若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所需材料與留學回國人員相同。
隨遷配偶和子女的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身份證,配偶體檢證明。
國內(nèi)無戶籍由國外隨歸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戶籍注銷證明、本人護照、簽證及出入境記錄。
在國外出生的隨歸子女且父母雙方國內(nèi)均注銷戶籍的,須附國外出生證明和推薦翻譯機構(organization)的翻譯件、中國護照或中國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在國外出生的隨歸子女且父母一方國內(nèi)有戶籍的,先要在父或其他親屬戶籍地報出生入戶,且附國外出生證明、戶口本或戶籍證明、本人護照或旅行證。
隨遷配偶有工作單位的,附原單位辭職證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單位的附用人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Certificate of Organization Code)、屬三資企業(yè)的須附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pī zhǔn)證書、安置表須在用人單位意見欄內(nèi)蓋章并附勞動合同(contract)。上海留學生落戶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nèi)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放棄隨遷的配偶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及放棄隨遷承諾書。上海戶口辦理中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一個中國人出生后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yè)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征收高額城市增容費;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沒有戶口的人口。
16周歲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隨遷的,需提供學籍證明。
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Material)。
第六條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及家屬隨遷,應當由留學回國人員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是指: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注冊,符合本市產(chǎn)業(yè)發(fā)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單位(unit),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滬分支機構(organization)。
大型跨國企業(yè)在滬依法注冊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注冊并設有專職人事部門的非企業(yè)法人社團機構單位。留學生落戶上海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chǎn)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chǎn)權房內(nèi)的,附房屋產(chǎn)權證。上述單位必須持有上海市社會保險登記證。
通過人才派遣方式就業(yè)的,由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證明(zhèng míng)。無專職人事部門的民營企業(yè)的申請,須由具有人事檔案管理職能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organization)代理申報。用人單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代理申報。